中国进出口乳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中国的乳品来源国家或地区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确保进口乳品的安全。初次出口的国家或地区需向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公共卫生等相关体系资料,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将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如出口证书和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进口乳品,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经许可销售或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严厉处罚。对于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将予以没收,并根据货值金额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吊销许可证。具体包括: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罚款2000元至5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罚款5至10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3年1月24日公布了第152号令,正式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经过总局局务会议的审议后,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进出口乳品的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中国已经计划实施一项全面的进口乳品召回制度,以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发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进口乳品出现可能对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安全问题时,进口乳品的收货人有义务主动实施召回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的局务会议中,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项决定旨在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过严谨的讨论和修订,该办法正式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全过程管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和食用活动物等的监管,均需按照相应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法律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共七十九条,总计六章。从各个方面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细则。
2、出口食品出口时,需接受海关的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以确保符合出口要求。海关会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若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海关可根据协商进行调整。通过以上解读,企业应确保遵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出口食品安全,避免可能的风险和违规行为。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全过程管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和食用活动物等的监管,均需按照相应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